企业异地代缴社保:风险、趋势和对策
发表时间:2022-11-03 

北京大兴社保中心通过其官方微信平台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增员提醒》,要求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社保增员时,首先需区分“本单位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其次需填报劳动合同基本信息,对于“劳务派遣员工”,还需登记实际用工单位信息以完成增员操作。关于用工单位信息的登记,将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识别,如用工单位非注册在北京,则可能无法完成登记,且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这条官方微信使许多实行异地代缴社保的企业顿时感受到了“紧张空气”。本文将结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向探讨异地代缴社保的风险、趋势和对策。

 

一、 异地用工催生异地代缴社会保险

 

对于在中国跨省市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异地代缴社保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异地代缴社保是指,企业在有别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省、市(“异地”)需要劳动力,在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企业无法在异地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便委托第三方单位(通常是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以该第三方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而企业则向该第三方单位承担因代缴社保而产生的费用和服务费。

异地代缴社会保险模式的出现,使企业能够以较低成本解决异地用工的问题,也使相关员工可以在实际工作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有助于员工取得包括落户、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等资格。根据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发布2018年度会员单位经营情况调查统计报告,在提交统计报表的108家会员单位中,2018年开展人事社保代理服务的会员单位达到“104家”,为约990万名员工提供了人事社保代理服务,而同期劳务派遣员工总数为约75万人,人事社保代理人数是劳务派遣人数的约13倍。[1]

 

二、 异地代缴社保的合规风险

 

 

1.    劳动人事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使用异地代缴社保安排,则其必然在企业注册地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该客观情形在事实上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对于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国内各地目前的裁判态度不一,其中以广州市为例,明确规定了员工可依据代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依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

 

 

2.    行政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的主体应当一致,以其他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明显违反该法律规定。因此,使用异地代缴社保的企业可能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存在提供异地代缴社保的服务机构因担心自身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愿意协助员工在当地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例如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由此引发企业、员工、代缴单位、社保部门之间基于多种法律关系的争议。

 

 

3.   刑事责任

 

在全国层面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目前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异地代缴社保一般尚不足以作为诈骗罪论处,但在社保领域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 社保征收体制改革政策动向

 

2018年3月,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新政策。2019年4月,国务院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3]目前,国内不同地区社保核定和征收政策差异较大,同时存在如下三种主要模式:(1)税务机关已全面负责征收社保,如广州;(2)社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将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3)税务机关只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维持原有社保部门核定和征收模式。

受社保征收机制改革预期的影响,人事社保代理作为人力资源服务类公司的传统业务总体虽保持平稳增长,但是增长幅度有所下降。[4]如税务机关未来全面负责征收社保,并将社保缴纳数据与员工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交叉对比,则通过代缴社保的员工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有社保缴费记录而无个税缴纳记录的尴尬处境,社保征收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在操作层面上挤压异地社保代缴的生存空间。

 

四、 北京地区异地代缴社保新动向

 

2019年12月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158号),其中明确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

2020年7月初,北京大兴社保中心发布《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增员提醒》[5],要求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自2020年7月5日后,在办理社保登记和增员时,将弹出劳动合同信息采集界面,其中包括职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的职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在北京的社保系统中,若录入的用工单位在外地注册,可能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因此,该举措可能在实践操作上终结了北京大兴地区异地代缴社保的可能性。

 

五、 异地代缴社保之对策

 

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和社保缴纳合规化的大趋势不可阻挡,尽管不同地区对于异地代缴社保问题在短期内会呈现出不同的政策态度,我们建议企业梳理各地相关社保政策,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考虑调整用工方案,以降低异地代缴社保的相关风险:

 

 

1. 成立分支机构

 

在异地代缴社保严管的地区,有异地用工需求的企业,建议成立分支机构。由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能够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当地开设社保账户,可以彻底解决异地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是,设立、运营、维护分支机构也将给企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

 

 

2. 向第三方采购服务(劳务外包)

 

企业也可以通过向第三方采购服务的方式,将非核心以及辅助性的岗位进行外包。在此种模式下,企业可与在当地的第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安排人员提供服务,由该第三方与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企业在与第三方进行劳务外包模式合作中,要注意避免被认定为与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也要避免此三方关系被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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